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要坐牢吗(买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犯法吗)
时间:2022-10-14 来源:互联网 标签: 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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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要坐牢吗
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如果是明知道是黑钱的,可能构成洗钱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买卖usdt算洗钱吗
买卖usdt算洗钱。
买卖数字货币本身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但最近央行也发声了,预防数字货币交易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以交易数字货币的方式为犯罪分子洗钱,如果你在卖币的时候收到诈骗来的黑钱被公安机关冻结,你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1.涉嫌,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隐匿、隐匿、转化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实施上述洗钱行为的犯罪。
2.洗钱犯罪的客体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和所产生的收益。 这应该从广义上理解。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以及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报酬。
拓展资料:
1.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2.数字货币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
①由于来自于某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
②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滥发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
③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
3.比特币的出现对已有的货币体系提出了一个巨大挑战。虽然它属于广义的虚拟货币,但却与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称它为数字货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储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将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了对比。
买卖比特币会坐牢吗
1、 依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对于比特币的买卖、交易,是禁止了各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的买卖行为,违反者会被下架APP、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没有禁止个人买卖比特币。
2、 但是如果是利用倒卖比特币之名,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就会涉嫌相应的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坐牢的。国家多次提醒投资者,比特币纯属是投机工具,没有任何实质价值,不适宜触碰。
早在2013年的时候,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就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通知》简明扼要的说明了比特币的性质,称比特币并非由国家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也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虽然《通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即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或流通,但《通知》却肯定了比特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
拓展资料
一、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公开透明。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二、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三、2021年6月,萨尔瓦多通过了比特币在该国成为法定货币的《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法案。9月7日,比特币正式成为了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数字货币法定地位的国家。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火币网交易数字货币如BTC和usdt进行了买卖,收到黑钱20万被冻结。说这个也是犯罪要拘留我怎么办?
构成犯罪会拘留,可以申请律师。
在币圈混的人都知道,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等数字货币交易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收到黑钱甚至触犯刑法。要想在币圈吃口安稳饭,就应该懂得如何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否则,可能今天账户被冻结,明天甚至被拘留,不得安心。
随着公安机关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是越来越大,这应该引起所有币圈人的重视,只有重视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合法合规,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做到增强匿名性,预防和防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才能走得长远,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数字货币犯罪是新型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很多人对此类犯罪不了解,也不懂得该如何才能争取到最轻的处罚,数字货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如何才能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相关信息
虚拟货币交易中,如果买家用来购买虚拟货币资金是诈骗、毒品、色情、赌博等违法所得,一旦买家被抓,将虚拟货币的卖家牵扯进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卖家明知买家的资金来源违法,警方就有可能以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包括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名义将数字货币卖家拘留协助调查。
甚至逮捕、公诉、判刑。对于此类刑事风险的化解所有在币圈混的人都应该重视,例如我们处理的烟台李某20余人网络投资诈骗案,诈骗团伙将诈骗来的钱全部在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警方根据投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水将比特币卖家以诈骗罪抓获。
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
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数字货币交易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等,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卖虚拟币的时候,如果收到了黑钱的话,需要返还吗?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骗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骗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追缴不是没收,可获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出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需要证据等考虑,实践中,一般会对涉案资金先进行收缴;查清涉案全部金额后再做处置。
对于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又有两种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只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应当没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收缴后应当及时返还。
关于收缴后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有具体规定。本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1)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随后,同条明确了对追缴财产的损失发还或者赔偿的规则:“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买币不幸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即,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骗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本条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其违法所得才应追缴或责令退赔。相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层级没有达到3层的所得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违法所得,不适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制度。
可见,涉案财产是否应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退赔,取决于行为是否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违法所得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退赔制度;不成立犯罪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可以参考之前的分析:《原创 | 多层次营销离"传销"有多远?》
结合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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