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易起诉微软案本月终审 专家称微软严重侵权
时间:2010-08-16 来源:cnblogs
2009年11月16日,历时两年半的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权案一审结果终于出炉:微软败诉。随后,微软公司提起了诉讼。几经延期后的2010年8月25日的终审注定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对于该事件的关注点,显然是合同(企业协议)的一个字的理解上的不同:1995年微软与中易公司签署郑码字体使用协议,当时的协议仅限于Windows 95,但协议中却带有郑码可以用于“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的条款,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祸根。
虽然中易公司确认,微软曾为 Windows 95使用郑码而付费,“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应该理解为“与Windows95同时存在而相关联的微软产品”,但微软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微软对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微软公司相关人士称,中易字库的使用是在微软与中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的范围内的,就如同微软对郑码输入法的使用一样。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微软的说法,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合同中涉及的许可使用范围需要国家的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从政府协议和1995年字体协议的逻辑关系看,后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签订。而政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Windows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规范和审批问题,合同内容与相关条款均明确以Windows 95中文版为前提。
有业内专家也向中国软件资讯网分析指出,原中国电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家中文信息标准制订标准,监督和管理的政府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生效)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生效),对中文信息处理产品市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第四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也就是中文信息处理国家标准GB13000.1和GB2312(微软所选用的中文字库国家标准代号)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所以,原中国电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美国微软三方签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明显地带有“国家根据需要(依法贯彻中文信息强制标准)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的(符合标准的中文字库和输入法),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这个“政府协议”属国家指令性合同。
专家称,尽管由于有保密条款而没有看到1995年11月10日,美国微软、全国信标委、中易公司三方签的执行“政府协议”的“企业协议”。但是它都不能超出“政府协议”第8条,第4条,第5条的Windows95中文版的范围,在许可计价方式(按每个合法拷贝计价)及具体价格,都应严格执行“政府协议”。
而微软公司违犯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订立的“备忘录”和“政府协议”,早就超出了Windows 95中文版的授权、许可、批准、转让,对Windows98、NT、2000、XP等操作系统中大量预装使用。而且从Windows2000以后的所有文版上,都预装了中方产品,在全世界大量销售,总数估计超过十亿套。从这个角度来看,微软显然构成对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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