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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提议新法案:强迫Facebook IPO规定或失效

时间:2011-06-15  来源:cnblogs

  北京时间6月15日消息,据美国财经杂志《财富》网络版报道,美国国会众议院数名成员已计划提交一项新法案;如果该法案今后得以通过,则意味着强迫Facebook进行首次公开招股(IPO)的一项法规将失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相关法规规定,如果某家未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了499名,则需对外公布公司财务状况。一旦此类公司被强制公开财务信息,也就意味着这些公司将会选择进行IPO,以便在公开市场进行融资。事实上Facebook目前就属于这种情况。

  今年初有报道称,SEC正对Facebook、Twitter和Zynga等未上市互联网公司的股权交易展开调查。在线CRM(客户关系管理)软件服务供应商Salesforce创始人兼CEO马克·贝尼奥夫(Marc Benioff)甚至表示,Facebook股东数量已多达“数千名”,因此实际上已经具备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

  《纽约时报》今年1月的一则报道称,美国投资银行高盛曾制定一项“特殊目的”投资计划,以允许其高端客户借高盛之名间接向Facebook投资。而高盛这项计划,很可能就是为了绕过SEC有关私有公司股东数量的规定。即高盛其他客户皆以高盛名义向Facebook投资,如此一来,Facebook仅增加高盛一名股东,而不是大量股东。

  规定或失效

  《财富》杂志记者丹·普利马克(Dan Primack)透露,美国国会众议院数名成员已计划提交一项新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如果某家私营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00名,则需对外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这项新法案还建议,委托投资者及持有股权的员工,不计入1000家股东统计名单当中。委托投资在美国非常流行,风险投资、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都包含了委托投资行为。

  普利马克认为,如果上述新法案能够被美国国会批准并颁布实施,则意味着Facebook等私有公司今后可选择永远不进行IPO。

  普利马克称,目前这项新法案已得到了美国众议院6名成员的支持,但美国参议院尚未提出类似法案。另一方面,该法案还需获得SEC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进展顺利,该法案最早也要等到2012年才能得以通过。

  从这个角度讲,由于上述新法案并没有实施,因此SEC当前规定仍适用于强迫Facebook进行IPO。但普利马克建议,如果上述新法案立法过程进展顺利,则Facebook可向SEC提出不受当前规定限制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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