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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解读:kaixin001何以败诉

时间:2010-10-26  来源:cnblogs

  10月26日,kaixin001.com诉开心网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合议庭经审理认定,开心人公司(开心001.com)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域名及装潢的三项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开心人公司主张1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也同时遭法院驳回。kaixin.com域名由千橡继续保留使用。本案诉讼费8万元,由当事人均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理层次出发,法院之所以未支持kaixin001.com三项诉讼的理由充分:

  1、关于商标权。从网站的开办时间上看,kaixin001.com是2008年3月,kaixin.com是2008年10月。原告是2008年12月才受让取得“开心”的文字商标,kaixin.com已经运行了两个月的时间。因此商标归属于原告的时间实际上是晚于这两个网站成立的,尤其是晚于被告。

  如果原告通过主张商标权来请求判定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应该是考虑在被告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与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被告是否具有使自己的名称与他人的商标相混淆的故意。原告在2008年10月其商标还没有取得的情况下,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其依据理当不被法院支持。

  2、关于域名。kaixin.com域名注册在原告之前,在先注册的域名已经是一种合法权利的,kaixin001.com以注册在后的域名权主张在先的域名停止使用,这种主张显然是不会被法院认可。同时,知名服务并不必然排斥域名相似。一般情况下,合法注册的域名都是允许使用的,除非作为违法目的的使用。

  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考虑在域名注册的时候,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本案被告的域名注册在原告之前,在先注册的域名已经是一种合法权利的,原告以注册在后的域名权主张在先的域名停止使用,这种主张应该是不会被认可。

  3、关于装潢。国内外SNS网站的界面大多类似,并非kaixin001.com所特有。因此,原告指责kaixin.com的用户登录位置,logo位置等布局等所谓抄袭,也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据了解,Facebook、人人网、占座网等类似网站的页面证明SNS网站的界面大多类似或相似,这并不能说明互相之间的抄袭,只能说明此类网站的共同性。

  法律人士表示,市场的基本规则就是竞争规则,最成功的竞争就是找到可以替代的商品或者服务。两个开心网实际上就是一种竞争,这对消费者来说和提高服务质量上是有好处的。特别是互联网这个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作为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该本着鼓励这个企业竞争发展的角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个角度来考虑,尽可能的能够不认定侵权的不应当认定侵权,应该对新兴行业的尺度把握的严格一点,不应该随意的认定它是侵权行为。

  据了解,kaixin001.com由前新浪CTO程炳皓创立于2008年3月,同年10月千橡公司创立了开心网(kaixin.com)。2009年5月,开心001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此后分别于2009年10月28日、今年6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均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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