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打假,国产linux为什么是寄生虫?...
时间:2010-08-08 来源:yuanmeng001
所谓“国产Linux”的要害问题就是准予将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认定为“国产”),从而进一步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最后,使其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流通、交易,为极少数的利益集团牟取私利。
大家知道,自由/开源软件与私有/商业软件,在著作权属性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都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全球自由/开源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权益)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Linux发行版集成了数千个自由组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发行,这样做有利于广大用户使用。Linux发行版的分销商(也叫发行商),不分中外,均可用自己的服务商标为他们的发行版“命名”,这是世界的惯例,比如:Ubuntu、红帽、中科红旗等。但是,能不能给Linux发行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呢?十分显然,这样做是不行的。为什么?
如果将某个Linux发行版认定为“国产”,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那么,谁是它的著作权人呢?有人认为,这当然就是它的发行商(或者分销商)了。于是,发行商成了该Linux发行版的软件著作权人,发行商成了Linux发行版(产品)的新主人,成为其经济利益的独享者,成为广大自由软件著作权人的剥削者。这就是“认定论”的本质(或者真实用心)。
将linux发行版,认定为“国产”,赋予其“软件著作权”,也不符合“开源”的定义。如果Linux发行版有了某种“软件著作权”,将其中的许多软件组件捆绑在成一个“整体”,相互动弹不得,是明显地违反了“开源定义”(OSI)第一条款的。根据“开源的定义”,这些自由组件必须保持“自由流动”状态,不能被锁定在某种“版权物”中,被栓死了。根据《国际开源促进会》的“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ver. 1.9)的第1条款:“Free Redistribution”(“自由地再分配”),其具体内容如下:“The license shall not restrict any party from selling or giving away the software as a component of an aggregate software distribution containing programs from several different sources. The license shall not require a royalty or other fee for such sale”,意思是说,一个作为某集聚成群的软件发行版组件的软件,开源许可条款(lecense)不得限制任何一方销售或再分发该软件,......这就是说,你把这数千个自由组件捆绑起来成为某种“版权物”的有机整体,从而潜在地限制了它们的自由传播。我们把话说明白了就是,自由软件刚一进入中国大门就被绑架了(装入国产Linux发行版),成了极少数利益集团的“摇钱树‘,而且,这些利益集团还厚着脸皮向国家政府为此“请功”,而且大要赏钱,真要气死人了。说他们是“寄生虫”一点儿也不错。